首页 >党群工作 >廉政建设

20

2022-05

履职提醒 | @党员干部,这样借东西,违纪!(廉洁教育电子期刊第二期)

新闻来源: 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日期:2022-05-20

翻翻近年来的党员干部处分通报,有个字出现得相当频繁,那就是——借。

 

借点钱、借台车、借套房……今天敢借,明天就敢收。

 

@党员干部,为公为家,为人为己,有些东西还是不“借”的好。

 

 

  本来,生活中难免有要借东西的时候。在校写作业,问同桌借半块橡皮;家里修物件,问邻居借套五金工具;碰上手头紧,问朋友借点救急资金,都是常事儿。可通报中这些“借法”,就没那么正常了:

 

  有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钱款;有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住房;有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车辆。此外,有的还借用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如市价数万元的高档家具、相机等。

 

  借点钱花,借台车开,借套房住……借来借往中,一些党员干部不禁心生错觉:我不贪污不受贿,只是借用而已,能有什么大问题?殊不知,任何人际往来只要掺杂进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就很可能会异化变质。党员干部一旦开口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款物,后者或是慑于权力、或是有所图求,又怎会不从?这样一来,即便当事人不明确进行公务事项请托,但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在心理上难免有偏袒、帮助的倾向,也就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终侵害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针对违规借款物行为,“红线”已经划出。党纪处分条例新增的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可见如果党员与提供钱款、住房、车辆等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即属于违规借用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就要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该款规定是以真正的“借用”为前提,即党员在借用时应有归还的本意。如果是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打着“借”的旗号收受他人财物,就成了受贿行为,就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具体认定时,根据财物范围不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略有区别。

 

  今天敢借,明天就敢收。党员干部违规借款物行为,看似没有贪污受贿那么恶劣,但却是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前奏。为公为家,为人为己,有些东西还是不“借”的好。

 

 

 
 

  纪法链接: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监制:徐耀
 

  审核:施其飞

  制作:王仕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