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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政策解读| 对抗组织审查只会是“全盘皆输”

新闻来源: 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日期:2022-06-20

 

 

近年来,对抗组织审查逐渐成为中央纪委通报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关键词。随着反腐败的常态化以及从严治党的深入,个别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开始担心被审查,于是,采取转移隐匿证据、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以及在谈话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对于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对抗欺瞒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必须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03年《条例》在总则中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条文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坚持问题导向,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作出规定,既是对原《条例》的重大修改,也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国家反腐力度在不断加大, 群众参与反腐渠道也在进一步完善,对违法乱纪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但仍有少数干部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并且随着高压反腐态势越发明朗,贪腐分子的反调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他们往往不会主动坦白、坐以待毙,而是会采取订立攻守同盟等各种花招伎俩来对抗,对组织的帮助、教育置若罔闻。

  毋庸讳言,反腐触及和剥夺的是腐败分子的既得利益乃至生命, 而组织审查讲程序、重证据。如此,自知有问题的干部在暴露之前就会利用手中权力负隅顽抗,他们认为只要藏得深、不承认就没法定罪,“风声”一过就能“扛”过去,侥幸心理和淡薄的组织观念之下,企图靠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行为瞒天过海、逃避法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乱纪者必然付出代价。只要干部有违纪违法的行为,就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因利而聚的攻守同盟,不过是给组织审查增加难度、延长时间,在铁证面前只会是不堪一击、一戳就破。无数事实证明,任何抱着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对抗的方式摆脱组织审查、逃避法网的干部,都不过是负隅顽抗,只会是枉费心机。与此同时,还须要明确一点,党组织决定对干部进行审查是极其慎重的,一般都是在收集到可靠线索和证据之后,才会启动审查程序。况且,党组织从来都会给犯错误的同志以改错机会,绝不会将同志“一棍子打死”。

  行不正,何以立身;言不实,全盘皆输。面对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反腐高压态势,问题干部应当明白,如果心存侥幸、对抗组织,只会让自己走上不归路,结果只会是“全盘皆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对待组织审查,唯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分,方为正道。

  当然,问题干部能正确对待组织审查、如实交代问题,固然源自内心的“迷途知返”,更重要是反腐高压态势的“形势所迫”。因此,各级组织还须进一步增强反腐能力,利剑高悬抓惩处、警钟长鸣抓教育,始终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仅要善破负隅顽抗者的“攻守同盟”,也给问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的机会,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引导问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敦促他们迷途知返、悬崖勒马,重获党和人民的信任支持。

 

监制:徐耀  

审核:施其飞

制作:王仕红

主办:中铁四局物资公司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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