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选人用人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股份公司、各一级企业也应制定了相应的干部选拔任用具体办法。为什么拟提拔干部明明不符合条件规定,却能在单位党委会顺利通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党委的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干部选拔任用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要对选人用人的制度办法,选拔条件、任职标准等了如指掌,并严格遵守。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上述案例,该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任用和管理办法》对员工任用条件,子分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资格以及包括推荐、考察、会议集体研究、任职四个步骤都有明确规定。但35名不符合条件的干部任免提议均在党委常委会顺利通过,主要原因是党委主体责任没有履行到位,审核把关不严。
纪委的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凡提四必”“双签字” 等要求纳入考察程序,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情形,强化了纪委的纪律监督要求。股份公司早就明确要求纪委书记要参与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酝酿,并加强过程监督。上述案例中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如果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监督更深入到位,问题也可以避免。
职能部门的职责作用发挥不到位。组织干部部门作为选人用人的主责部门,负责对拟提拔干部的任职条件岗位标准进行审核,并向党委、纪委如实全面客观汇报情况,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建议。上述案例中,三个单位组织干部部门负责人均存在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如建筑公司竞聘公告对职称的要求是:“应聘技术岗位需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但报名应聘的冯某某等三人均为初级职称,该公司干部部负责人刘某某却认定三人资格审查合格,并安排进行面试考核,亦未进行组织考察,便提交党委会研究通过;一公司干部部负责人在党委会研究讨论时,明知有8人不符合提拔条件,却未作有针对性的情况汇报。如果组织干部部门能履职尽责,坚持原则,精准把关,就能避免问题的发生。